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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瑜.旧法新改:让科技人员通过成果转化富起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N].科技日报,2015-08-30.
[3]张寒,李正风.对Bayh-Dole法案及相关研究的再思考[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2(8):59-63.
[5]何红,陈吉灿. 中国版“拜杜法案”的失灵与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的出路[J]. 知识产权,2013(3):84-88.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可持续发展型社会的关键时期,科技成果转化需符合当前经济增长方式的新要求。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看待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真正把科技创新的成果转化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现实生产力。近几年来我国每年获得省部级鉴定的科研成果逐年增加,然而科技成果转化商品率不高,转化后获得规模经济效益的比例也较低。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低于发达国家40%左右的水平,水利科技成果转化率也仅为20%~30%。鉴于目前的科研经费主渠道还是国家财政拨款,水利科技成果大多由科研机构完成,科研大多难以面向市场,如何使大量的水利科技成果转化为市场产品,使其在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发挥先导、支撑和保障作用,仍是我们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世界发达国家的科学研究大多以市场为导向,课题的设置、研究过程与生产紧密联系,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迫使企业对技术研究和开发成果不断提出新要求;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法规的制定,科技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都有较好的经验和做法。
高效市场化的西方国家,市场力量始终是科技成果产生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动力。在美国,科技中的70%投向应用研究和新产品开发,多数高新技术成果在进行转化时都是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市场需求是高技术产业化发展的基本驱动力,科技成果转化主要靠市场机制,市场引导科研向应用研究倾斜。在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从经济萧条到迅速崛起,成为世界上主要的经济强国之一,其主要原因就是积极地开发技术市场,以市场的迫切需求快速实现研究成果的商品型转化。
科研成果产业化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科研单位不可能完成。当某些科研项目涉及多学科、跨多个领域时,研究人员须打破部门界限,与相关行业企业和领域建立合作关系,联合攻关,共同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在美国,为了加强跨学科、高技术领域和生产的研究与开发,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在许多大学设立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80年代又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在日本,生产企业与研究机构建立科研项目的共同研究制度和委托研究制度。如日立、日本电气、富士通公司和东京大学的合作,是由企业的研究人员与科研机构合作进行集成电路和中央演算装置等生产过程中相关项目的研究开发。企业亦可提供经费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研究。由于企业具有资金优势,科研单位与企业保持合作关系,在企业的支持下发挥科研机构人才、实验设备、仪器等优势,有利于加速研究成果的转化。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的转化不是一个放任自流的过程,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管理应发挥主导作用。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取经济手段创造政策环境,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以及保持政府较高的研究与发展资金投入等。在德国,政府在科技进步及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作用尤为突出。政府主要通过加强科技立法对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宏观调控,先后制定了《科学技术法》《专利法》以及《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等一系列促进科技进步以及成果转化和应用的法律法规,同时成立德国技术转移中心,该中心为全国性非盈利公共组织,主要从事技术交易、咨询和技术信息服务。美国成为世界经济科技强国,很大程度得益于政府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美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直接或间接地促进科技发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在法律体系方面的政策扶持有效地推动了科技的发展和成果的推广转化。美国颁布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授权联邦科研机构与州政府及企业的科研机构开展科研合作研究,鼓励高新技术的国际合作。美国国会通过的《技术创新法》指出,联邦政府对国家投入的研究与成果的转化负有责任,要求政府部门推动联邦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向地方政府和企业转移,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在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为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提供了保障。
服务组织机构科技中介组织是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和管理咨询等专业化的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在技术成果与市场之间架起桥梁,沟通政府与创新主体的联系。在英国,剑桥大学建立的工业联络办公室,一方面为高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寻找市场,另一方面将企业的需求和经营动态介绍给学校的科研人员。同时,英国政府还在各地成立专业俱乐部,增加高校教师与企业界人士相互接触的机会,为他们交流信息和合作提供场所,大学直接接受企业的资助,开发的应用科研成果转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德国,建立了最大技术转移中心——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该机构为民间机构,主要职能是专家咨询和评估、研究和开发、国际技术转移、人力培训等。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有一大批各个领域的专家,可以针对各类科研成果提供咨询和评估,按照规定收取一定费用,也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第一手高新技术信息。多年来,世界发达国家在科研成果管理机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人才队伍的建设,以及利用法律手段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并通过国际条约在全球范围内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方面都有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为加快发展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2006年12月,水利部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并选择了一批防洪抗旱减灾、水资源分配和高效利用、水环境和水生态等高精尖的重点项目组织实
同时建立了以水利科技推广、技术产权交易为主体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据统计,从2009年至2013年,水利行业技术重点推广指导项目增加了1倍以上,大量水利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取得了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但还应看到,目前仍有大量的创新成果处于科研成果阶段,没有得到推广转化,大约有70%左右的科技成果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成果转化周期长,水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水利科技成果多但相关水利专利少等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科研与市场需求对接仍显不足、水利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不足、研究成果应用性不强、研发部门缺乏科技成果经营人才、企业缺乏对科技成果资源利用的主动性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加快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随着水利科研资金投入的增加,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我国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资金投入应坚持以政府扶持为引导、以企业和社会投入为主的多部门多层次的资金投入方式。当前的水利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资金虽然有所增加,但仍显不足,国家要增加对水利科研成果推广的资金投入,强化制定相关政策与法规,组织对成果的评价和评估,形成成果转化的平台;鼓励社会企业和相关单位增强竞争意识,加大与科研院所的联系,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的投入,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提高自身产品的国内外竞争能力;制定多元化、多渠道增加资金来源的相关政策,按照共同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和单位投入更多资金,促进和加速水利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不了解市场技术需求,企业不清楚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是否适用,这种状况会极大地制约科技成果的转化。目前水利部门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已逐步建立,每年各级水利部门都会召开水利科技新技术推介会,并要求有需求的企业参会,对加大水利科技成果的转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如何更好地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使其更好地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市场,需要搭建更加完善的、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信息一体化的综合信息平台,让需求方与供给方都有表达想法和展示成果的平台,让研究者真正做到对开发的水利科技成果的市场应用价值有客观的了解,使水利科技成果信息与市场需求信息密切关联、处于同一平台之上,是水利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提高水利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重要环节。
世界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经验和做法表明,政府部门与产学研一体化是科技发展和加快成果转化的主要途径,是提高水利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政府部门和产学研合作关系中,各方的作用应有明确定位。政府部门主要是完善相应的合作环境,包括法规、政策、市场等方面,同时也给予一定的资源投入以推动和促进合作,合作的主角是产学研。高校拥有大量的基础研究人才,理论知识更新快,应增加基础性科研项目的研究;科研机构与市场接触较多,也有相当的理论知识,适合应用性研发。企业应配合科研机构进行新技术试制以及科技成果全面的产业化。调研结果表明,随着市场产品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与科研机构或高校开展合作的期望非常高,大部分企业很希望加强与科研机构或高校的合作,以增强企业FB体育 FB体育平台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科技推广部门应建立水利成果转化推广的新机制,进一步完善水利科技推广成果转化的投入、考评奖励办法和相关政策,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激发社会和企业的内在动力。要建立新时期产学研的联合开发研究和生产的新模式,为进一步促进科研和成果转化提供条件、奠定基础。
国家制定科技政策和颁布科学技术法律,以国家意志干预和促进高新技术的工业应用是一种国际性趋势。美国为提高科技立法的权威性,早在200多年前就在其宪法中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及发明家对其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时间内之专有权利,以奖励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这是世界最早对科学技术进步以宪法形式作出规定,它对美国后来和世界各国的科技立法起到积极的指导性作用。根据这项规定,美国政府在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有力地促进了发明成果的推广应用。美国还制定了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基本法,如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技术革新法》,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强调采取多方面的经济立法手段加速技术应用,使美国现有的国内先进技术能够在国内获得充分利用。根据美国原来的法律,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联邦政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研机构和企业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为此,美国《1980年政府专利政策法》、《1980年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规定,凡已同联邦政府订立合同的学术部门和小企业均可保留及获得其技术发明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再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得强制技术专利商业化;允许学术部门和企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专利转让措施。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可以享有成果权。从而为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法国在198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振兴法》,规定了法国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该法规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是国家的优先项目,重点课题是推动企业的研究发展以及技术革新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
在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都专门通过立法成立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日本早在1961年5月就颁布了《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该法规定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的设立目的在于开发推广科技成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流向企业界。英国的国家技术集团、法国的国家科研促进会、澳大利亚的国家技术集团等都是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的组成人员,也从原来主要由政府科技官员组成改变为由官、产、学、研的人员组成。
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的《技术创新法》,明确指出联邦政府对国家投入的研究与发展成果的转化负有责任,要求政府部门推动联邦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向地方政府和企业转移,实质上就是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到联邦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中,从而使政府部门的职责制度化、法律化。在英国、欧盟等国,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主要是积极引导和鼓励科研部门与企业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竞争力。政府的重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政府的任务不是告诉科技界要做什么,而是由科技界提出要做什么,以争取政府的支持。对于政府支持的成果转化,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转化计划,协调企业界和科技界共同行动,实现成果转化。对于一般项目和领域,政府给予提供帮助,如税收减免。对于重点发展的特殊领域,政府直接给予扶持[1]。
世界科技进步的历史和实践表明,单纯地增加科技的投入,并不必然能增强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关键的是要正确处理好各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和应用之间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迅速崛起,它用较少的科技投入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科技成就,一方面是得益于日本通产省资助的产业合作,另一方面是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起制定的《联合研究制度》、《研究交流促进法》等为科技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而类似的合作在美国却因反托拉斯法的实施而无人胆敢尝试,使人们重新考虑如何应用法律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政府开始采取措施减少反托拉斯法对科技创新主体进行科技合作的影响,1984年美国国会为放宽反托拉斯法对相互竞争企业建立合作研究与开发风险机构的约束,通过了《国家研究法案》[2]。1986年美国颁布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授权联邦科研机构与州政府及企业的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该法案不仅鼓励国内各层次科研力量的合作,还鼓励高新技术的国际合作。据统计,截止1993财政年度,美国与世界上70个国家及地区签订的包括谅解备忘录在内的科技合作协定共有645个,国际合作领域主要有能源(包括核能)、地球科学、核安全、卫生与生物医学、航空航天等[3]。
法国1999年6月正式颁布施行《技术创新和科研法》,其主要宗旨是加强科技界与企业界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和发展公共科研部门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该法还为科技人员自由流动提供保障,科技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保留其公务员身份的最长期限为6年,并可以自由选择回公共部门或者继续留在企业工作。
西方发达国家强调科技与经济的一体化,重视科技与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利用产业政策法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在一些国家是行之有效的法律措施。由于政策是引导性的、原则性的,政策的实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而且政策不如法律稳定,但是法律没有政策灵活。为了使政策能够顺利地实施,将政策加上法律的强制力,法律吸收政策的原则性,两者的结合就产生了产业政策性。产业政策法是指以产业政策为内容或者以保证产业政策实施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日本等发达国家,产业政策有时候是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充分利用产业政策法推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在日本的产业政策法中,值得注意的是各种产业振兴法和促进法,从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先后制定了《机械工业振兴法》、《电子工业振兴法》、《飞机工业振兴法》等产业政策法,这些产业政策法体现了国家对相关高新技术产业的合理引导、宏观调控和各种优惠政策,使相关领域成熟的科技成果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应用,迅速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美国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避免科技与经济、企业实际需要相互脱节。根据《技术创新法》设立了联邦技术利用中心,收集可能应用而且企业需要的科技情报,提供给各科研机构或者联邦实验室,要求他们在科研项目开始就制定与企业合作的目标,签订与企业合作的计划,以保证研究开发成果能最终应用到产业部门,使科技创新成果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科技成果转化介于科研阶段和生产阶段之间,科研经费一般不会用于转化阶段,而企业生产阶段的投入也不包括转化阶段的费用。另外,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较大,机构一般不敢轻易介入,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不足。所以,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机制成为各国的共识。
美国1950年制定的《国家科学基金法》保证了R&D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估计,美国2000年的研发投入实际达到了2642亿美元。美国1988年制定的《贸易和竞争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例如该法鼓励研究机构与企业共同实施“先进技术计划”,“先进技术计划”主要是为企业或者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合体提供启动资金,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工作。该计划自1990年实施以来,政府累计投入约15亿美元[4]。英国政府于1981年制定了《贷款担保计划》,规定私人银行机构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贷款,其中总金额的80%由政府担保。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持有先进技术,但风险较大,难于产业化的项目提供5年期的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以不偿还。
各国的科研投入都有明确的重点领域。德国法律规定,科研费用的65%用于资助信息技术、新材料和生物技术等。欧盟在1997年5月提出的研究与技术开发框架计划,计划150亿~160亿欧元,重点从事生命与生态科学、信息社会技术以及可持续发展技术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各国政府都在大幅增加研究开发经费,但是政府的研究开发经费所占的比例却是逐步下降,相反企业已成为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支出的主体。据对科技投入主体统计,在美国是企业最强,联邦政府最弱,州政府居中;日本、韩国则是企业最强,中央政府居中,地方政府最弱。
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周期长、风险大、利润高等特点,这就决定其资金需求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获得。所以,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高技术风险机制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正如美国斯坦福国际研究所所长W.F.米勒所说:“由于科学研究的早期有风险的参与,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商品的周期由20年缩短为10年以下”。美国有9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过风险的资助。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是为高科技风险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如美国分别于1978年、1981年颁布《收入法》和《经济恢复税法》,规定风险额的60%免征税,其余40%减半征税,并将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率从49%调至20%,使得1982年风险额发展到1970年的12倍。法国1985年颁布的一项法案中规定,风险公司免税数额最多可达到收益的1/3。新加坡政府则规定,风险在最初的5~10年内完全免税。
对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税收优惠实际上就是增加高科技投入,它是各国政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法律手段之一。各国的税收优惠一般以间接优惠的形式为主,同时辅之以直接优惠[5]。直接优惠主要有减免所得税、采用低税率等。如从1962年起,美国对公司新设备给予税收减免,但是明确只有在新设备正式交付使用后,才能享受直接抵冲其应纳所得税款的优惠,这项规定对公司应用新技术设备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在日本,一方面实行了“个人研究奖金免税制度”、“技术出口所得特别减税制度”,另一方面还规定对中小企业实行实验研究费减税制,在年度实验研究所得税中还允许扣除6%~15%。
间接优惠通常包括加速折旧、抵免、费用扣除、税转贷等。如美国对开发研究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率3年,为所有设备中折旧年限最短的。俄罗斯的《税务法典》对科研机构实行税转贷制度,即根据俄罗斯财政部的规定允许科研机构将利润税转为贷款,也可根据俄罗斯各联邦主体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部分地方税收转为贷款。但是科研机构必须在进行科学研究或者试验设计工作,以及进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和创新活动时才能享受税转贷[6]。
高等学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提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02006-2020)》提出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战略目标,确立了大学作为我国基础研究以及高技术创新的主力军的重要地位。统计显示,高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 /4左右,承担国家`863项目1启以上,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占1启以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占全国70%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约63%建在大学。显然,高校在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处于辐射源的核心地位。
然而,我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率尚不足3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成果不足5%,丰富的高校科研产出与低效的产业转化能力之间的鲜明对比折射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尚存在一系列阻碍性因素,有关制度不尽完善也使得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一些弊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高校科技成果得以有效转化的基础性保障。唯有重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性框架,方能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途径的畅通,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高等院校不仅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社会职能,还是发现知识、创造知识、研究知识的重要阵地,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科学技术应用到新兴的产业活动,是教学过程的延伸和科研活动的构成部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贡献力量;革新的生产过程反过来又可以改造专业课程或更新教学内容,形成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等的创新,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思路。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兼具教育价值、科技价值、经济价值等多重功能,承担着多元化的社会角色。
高校教学、科研、技术转移分属不同的运行体制,人员结构和外部关系的多层次自然决定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界面的复杂性。一方面,科学研究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不同的项目性质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考核评价机制,不宜以单一的评价扫 L制等同视之,需要根据项目开发的进展以及社会和市场的实际需求予以适时的调整;另一方面,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要求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前期开发阶段需以事业管理模式审核、协调、引导,后期转化阶段则应以企业管理方式调研、推广及服务。此外,科研项目参与主体的多层面亦决定了人事管理的复杂性,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以及研究生等,各个主体参与研究及转化的程度亦不相同。
表现在不同的科研性质和科研项目科技开发的成果形式亦不相同,有些可能直接投入生产过程物化为商品,有些则需要在企业等生产平台上进行再试验、开发以适应市场需求,有些则以论著等精神产品形式形成理论成果用以指导实践;同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评价亦呈多元化,高校目前多以或著作出版情况为主要衡量标准,而企业则需要以科技成果投入市场后的收益率作为评价标准,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的主体因需求目标的差异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亦不尽相同。
高等学校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转让方和供给方,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集中地,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增长力的基础和源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方和需求方是企业,是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的实施基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实现地。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发展方向,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能力直接决定高校科技创新带动生产力的速度和规模,因此,构建产学研一体的大学技术转移平台是保证高校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基础和必要。
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包括中介机构、高校科技处、技术转移机构、政府参与到科技成果服务与转化过程的相关机构等,这些中介方是连接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纽带和媒介,以其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物资、人力等支持,为高校和企业双方提供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并协调双方关系,一方面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产生、转移提供前期调研、产权归属、合同审查及收益分配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依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交易、传递和扩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与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支持计划等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参与主体进行宏观调控与导向引导,如通过税收、财政等政策支持引导高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平台、大学科技园等,通过人才激励}L制为高校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定、待遇、奖励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等等。政府通过适度的宏观调控和制度保障措施,为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化运行奠定基础。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数据显示(见卜表),我国高校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科技著作均呈逐年递增趋势,并占全国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著作总量的绝对比例,高校成为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时,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权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在全国技术创新体系中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例如,2010年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大奖项中,高校获奖比例均超过总数的70%,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达到54.5% 但是高校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数量未能有效推动其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科技成果与社会生产仍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其突出问题体现为:
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从高校发表理论研究成果的庞大数量来看,专利输出比例所占甚少,且高达20%的比例集中在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几所高校。另据清华、复旦等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每年虽有60008000项科技成果产生,然而能够签约转化的尚不及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也仅占被转化成果的30.5%,且只有10%的研究成果能够取得经济效益。
二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由于高校和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研究取得进展时急于或交流学术成就,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h}同时由于频繁的人员流动和人才流失,如对调离、退休等科研人员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方面审查或签订有关协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了解到大量的技术秘密,离校后科技成果亦随之外流等。
目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成主要有几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内容,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规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等;三是地方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政策与法规,如《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等;四是各个高校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
总体而言,中央与地方各层级的制度规范对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过程进行了宏观指导和政策调控,及时调整了在高校科学技术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专利权、著作权等问题,部分高校在政策范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通过不同位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己具雏形。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过于概括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现实多步骤、多层面运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保障作用甚微。
尚不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现实适用中会引发产权纠纷、转让收益、分配机制等一系列法律风险,进而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运行不畅,难以发挥高校科技成果的创新效应以及应有的辐射能力。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尚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的范围有限。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一部专门性法规,而其他的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外贸易法》等都仅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一个方面,难以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功能弱化。其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缺失,缺乏《科技成果定价法》等专项立法,缺乏《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的法规;其二,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但缺乏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致使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大量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形式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却归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的状况普遍存在。如有些科研项目庞大,参与其中的科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人数众多,致使研究周期偏长,科研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形成了复杂的产权关系,最终在形成科技成果时产权界定模糊。再如,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归属问题上,职务与非职务权属界定问题尤为突出。现行法律缺乏具体细则,且法律条款仍存在难以量化、模棱两可的因素,导致实际操作中发明人与单位对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本职与兼职发明的成果归属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
一些高校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存在着重学术价值轻技术价值以及重论文成果轻技术转化的问题,且将其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缺乏对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衡量体系,侧导致科研人员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内在动力,有的科研人员甚至将核心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造成知识产权大量流失。
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渠道不畅,如目前高校主要是通过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博览会或科技对接会等与企业洽谈合作,而科技成果展览会的针对性较强,适用于一些少、见效快的项目,高校科技成果大多成熟性不足,需要以企业为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导致实质性合作项目甚少,实际转化成功率不高。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较为落后,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的事业化色彩较重,难以与市场经济接轨,技术转移合同不规范、知识产权条款规定不明确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的高校教师私自签约,致使大量科技成果和技术秘密出现纠纷甚至被对方侵占。
知识产权的估价是一项集合技术价值、合作机制、学校信誉等多方面因素的体系,如果没有科学的评估依据,将会直接影响学校和科研人员的经济利益,甚至出现经济纠纷。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市场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过分强调前期论证而忽视成果转化等问题突出,加之高校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管理队伍,在实践中,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或者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或者直接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往往与实际价值相差甚大,直接影响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关系到国家、社会、高校等多主体多层面的复杂工程,需要从纵横两个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既包括国家层面制定高位阶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亦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既包括引导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宏观.纲领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关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类型、主体、权属、利益分配等实施细则。
应当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含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等在内的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如《科技投入法》、《成果推广法》等,明确高校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管理制度、转化方式等,改变高校陈旧的、事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观念,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责关系,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时,修订并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9年出台,需要根据近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0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02008年)、《著作权法》02010年)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结合近年来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进行修订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细则》,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权属、转让及利益分配}L制均做出专门规定,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在高校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人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与维护、技术合同的管理等要合理确定高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落实到人。如明确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对于外部资助的智力研究成果归属问题应着重审查;对于某些科研项目如需离校教师或学生参与,要提前与之签订一揽子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或权利纠纷影响科学技术的进一步转移应用。同时,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科技产权管理人才,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兼具科技、法律、等知识的多层次的复合型人才;国家可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建立专门的资质准入制度和执业标准,实现该行业人才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或成立知识产权研究基地,为高校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我国通信科研体系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组成,具体包括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所等多家科研机构。参与通信科技研究的高等院校约30多所。承担通信科研的有8家部级重点通信研究实验室,这些实验室承担了国家“863”项目、国家重大专项、国际合作项目等科研项目数百项,申请专利400多项,获得多项部级奖项,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显著,为我国通信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据中国科技统计数据显示,信息产业尤其是通信行业科研经费呈逐年上升趋势,且高于其他行业。信息产业在全国高技术产业科研活动中处于领先地位,其科研投入人员、经费比重较高,占到全国的50%以上。2009年信息产业科技活动人员76188人,占到全国的3.19%;研究与开发(R&D)经费投入157.5173亿元,占到全国的2.71%。2009年信息产业在全国高技术产业中R&D经费投入占到所有行业总投入56%,位居第一,详见表1。
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资料显示2004-2008年,我国登记的科技成果数量每年增加1000项左右。2009年比上年增加3029项,增长7.6%。其中登记的应用科技成果共获得1.5万项发明专利授权,其中企业占60.8%、大专院校占26%、独立科研机构占8.9%。2005-2009年,应用技术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中电子信息领域所占比重10.3%。
2008年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利申请数30386件,占到全国的25%。与2007年相比,电信技术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受理数增加3065件,提高8.4%;申请授权数增加6238件,提高67.9%。分类授权数大幅度提高,说明电信科技成果成绩显著。(见表2)
2009年,在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居前10位的国内企业中,通信技术类企业5家,且通信类企业专利申请量占到65%(详见表3)。其中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量占到51.6%。说明电信科技成果成绩显著。电子信息行业科技投入较低,但成果产出比例较高,见表4。
在连续两届“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中,第九届收到申报项目186项,评选出7项入选项目,其中通信项目3项;第十届评选出5项入选项目,其中通信项目2项。
2.1 科技成果转化法规 目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法规有11项。这些法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在机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范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营造了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特别加大了鼓励高新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激励力度,保障了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自,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一步激发了高科技工作者进行科技成果创新转化的积极性。此外,各地方政府还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为促进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2.2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通信业开放竞争环境的形成,极大地影响和推动了通信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的变革。尤其是在国家创新战略指导下,使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转化渠道与转化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已由计划经济下单一的运行机制转变为多主体参与,多种转化模式并存的运行机制。
2.2.1 政府主导的转化模式 目前,科技部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在不同层次上实施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863”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等,主要是采用政府推行的方式进行转化。国家加大了对这些计划项目转化资金的投入,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大大提高了转化率。同时,通信行业及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中除了一般项目以外,特别增加了产业化培育项目。政府主导的转化主要通过产业化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产学研联盟组织形式实施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完成系统科技成果转化。例如,我国TD—SCDMA产业化过程,LED技术的研发等。
2.2.2 市场主导的转化模式 经过不断改革和技术发展,中国通信业真正进入了世界先进行列。中国通信业网络规模居世界第一,业务应用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渗透,通信制造与运营市场成长出具有雄厚的技术创新能力的骨干企业和大量的产业链上的中小型企业,为通信科技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市场主导的转化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2.2.1 企业自主研发转化 目前骨干电信运营商与制造商已成为通信科技创新的主体,分别成立了自己的研究机构。如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在广州、四川建立自己的研究基地。中国电信成立技术创新中心,重点研究下一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及创新,其主要任务是研究推动中国电信未来基础性、前瞻性以及对通信和信息行业有重大影响的高端技术,以保持中国电信长期可持续的发展。中兴和华为在下一代网和3G核心技术研发方面已经走在世界前列,这些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大部分科技成果能自行转化。经过企业化改制的科研机构,大部分根据已有的科研优势,开发市场需求的各种应用技术产品,自行转化,转化率很高。如烽火集团成为光通信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成果转化率达到90%。
2.2.2.2 合作转化 大型骨干电信运营企业除了自行转化科技成果外,还与制造商通过客户关系建FB体育 FB体育平台立了技术与市场结合的模式,双方在信息沟通、合作过程中基本形成科技成果合作转化机制。同时,他们还与科研院所进行各种技术合作,校企合作及产学研联合等。调查表明,改制后的科研机构30.4%的科技成果转化是通过合作完成的。例如,北京大学-中国移动联合实验室,重庆邮电大学采取“院所合作”、“走进园区”、“校企联盟”、“校地合作”等形成产学研联盟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调研表明,高校已经积极主动与市场接轨,在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中采取企业合作转化的占到38%,产学研结合转化的占到29%,技术转让的占到20%,三者所占比例87%,企业合作的模式尤为突出。
2.2.2.3 技术转让 中小型通信企业由于自主研发能力不强或者资金不足,主要通过从技术市场获取技术,或者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发产品应用,最终主要服务于大型制造商与各类电信运营商需求。大部分中小型企业通过进驻科技园区获得人才、技术、资金和政策上的服务支撑。由于中小型通信企业研发能力弱,技术吸收能力不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有限,技术转让是其获取竞争优势的主要途径。
2.3 科技成果转化成效 科技成果转化主要用转化率来反映,即在登记的科技成果中已被转化为现实社会生产力的成果所占比例。从2010年中国科技统计报告的数据来看,2009年全国应用技术成果应用状态与2008年相比变化不大,稳定应用的成果仍保持较高的比例91.4%,未应用和应用后停用成果比例为8.2%和0.4%。成果未应用或停用的原因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其中资金问题尤为突出占50.2%,其次是技术问题占26.3%。根据我们可获得的资料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3.1 从中国科技成果网收集的资料来看,2009年通信类科技成果378项,转化52项,转化率为13.76%。转化项目中稳定应用的占63.5%。转化项目中21%是来源于高校或与高校合作研发转化的成果。
2.3.2 根据我们对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高校、独立科研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调查,不同性质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率有较大的差异。其中独立科研院所相对较高。在调查的8家研究院所中,成果转化率在60%以上的占87.5%。各类信息服务公司的成果转化率因企业规模的大小而不同。其中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率均在60%以上;而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成果转化率介于20%-40%之间。
2.3.3 根据我们对通信科技产出相关高校调研可知,31.91%的科研人员的专利项目实现转化。拥有专利数的占47.06%,说明被调查人员中只有15.02%的专利实现了转化,转化比例较低,与我国每年20%以上的科研经费投入增长相比也是较低的。
2.3.4 据国家科技部的一项研究表明,每年有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3万多项,但能大面积推广产生规模效益的仅占10-15%;每年的专利技术有7万多项,但专利实施率仅10%左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9%左右,其中高新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贡献率。通信科技是高科技领域中的重要部分,无疑自主创新与转化成效也需要提高。
总之,从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总体的运行机制来看,企业自主转化的项目,基本上全部转化。科技部的科技计划项目中,重大项目或是涉及到整个行业、产业链的,转化速度较慢,但一般有政府支持;一般企业与高校合作的项目、产学研联合的项目,转化率较高;一般高校独立研究的项目,主要由于资金缺乏等,转化率较低。各省市科技厅(局)的科技计划项目,可以划分为两种情况:产业化项目,由于在立项阶段要求与企业合作,转化率较高;其它项目尤其是高校独立研究的项目,转化率较低。
综上所述,随着通信市场竞争加剧,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家创新战略的实施,通信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对我国通信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率仍不高,从宏观层面来看存在以下障碍。
3.1.1 政府部门的条块划分难以形成创新合力 从我国现有的科研体制和产业发展体制来看,我国政府部门间条块划分以及责权范围割裂(科技部负责科技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产业发展,发改委负责宏观发展战略),没有统一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科技与产业之间管理集成度不高,两个领域协同性不强。行业管理部门不能掌握科技研发投入资金,致使科技与产业在管理体制上脱节。此外,国家与地方科技计划相互独立、封闭、重复设置现象严重,出现中央、地方与部门的管理条块分割,无法形成合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的整体能力。
3.1.2 科技资源配置运行机制不协调 信息产业领域的科研机构如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在科技发展链上出现缺位、错位与越位现象,科技界过分强调竞争而忽视合作,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不强,科技资源配置效率较低。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通信科研机构、大学被逐步推向市场,按照市场机制实现科技创新。各大科研机构在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同时,为了经济效益,大量基础性研究机构纷纷转向工程项目研究,科研骨干花费大量精力去争取项目,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研究越来越不被重视。由于基础研究滞后于应用研究,应用技术性能、成熟度和可转化性受到影响,科技对产业的支撑能力不强。
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政策的支持与引导。通信产业成果转化不仅受到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一般政策环境影响,同时还受到产业政策的影响。
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例,关于国家财政收入、税收优惠、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过于原则,无程序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同时,本法的配套与具体落实措施没跟上,例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成果权的依据,但是无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等,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间利益分配无法律依据。《技术市场管理办法》、《技术合同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法规中没有关于技术咨询、登记、信息、知识产权及评估等中介组织的规定等,致使有法难依,制约科技成果的转化。
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局限于所得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事实上对新投入市场的产品,可能前几年都是亏损的,基本上享受不到优惠。而国外通行的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基金、对研究开发准予费用列支、减免流转税等全方位的优惠政策在我国政策中很少体现。且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也很短。同时,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调动者和研发者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明确指出实施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但实际执行力不足。以上海为例,上海世博会工程中的许多产品,上海电气集团是承担者,但最终使用的都是国外产品。这样就出现了一方面政府不断加大科研资金和政策投入,致力于提高本土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不少重大创新领域、创新项目和新产品订货,又往往不支持本土企业的技术实践。政府的发展政策和激励政策相脱节,缺少对技术成果使用者的激励。
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风险的条款不清晰,对于研究资金的投入和转化资金的投入的比例没有相对较为明确的规定,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缺乏资金,无法转化为生产力。据估计,我国风险资金规模总量仅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资金的1%。由于体制缺陷,在风险领域,公共财政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功能和倍增机制难以实现,导致社会资本进入风险的比例较低。
通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与网络生产经营特征决定了政府通信产业发展一直在竞争与管制之间平衡。政府通信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结构政策通常会影响到通信科技成果的现实应用,制约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有效的、完善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在此形势下,我国通信产业也不可能结合产业的特点与需求,系统利用国家已有政策建设自主创新环境。行业主管部门仍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科技成果管理方式,致使其在产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创新引导和协调等方面的职能未充分发挥,更多的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未能建立起适应通信产业技术经济特征的系统创新政策。
纵观通信业发展历史,无论技术还是业务应用都在不断地改变着通信产业的边界。通信技术创新不仅开拓了市场,同时也改变了整个产业组织。尤其是在“三网融合”和“两化融合”的发展背景下,现有的管制政策往往与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环境要求产生一定的冲突。同时,通信的网络经济特征在技术应用中又受到运营网络的技术水平与吸收能力限制,例如入网检测,要求考虑互联互通、信息安全等,在缺乏系统的产业政策前提下,技术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就无法得到转化应用。因此,通信科技成果转化往往受政策的影响很大,甚至有些成果在研发后才发现与新出台的政策不相符而难以转化。
支撑服务系统是科技成果转化必不可少的动力和保障。目前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支撑服务体系已初建成效,但仍然存在问题。
3.3.1 转化资金投入不足 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普遍存在着“虎头蛇尾”现象,即研发阶段有资金投入或较为充足,但转化阶段的资金严重短缺,许多科技成果停留在样机或样品上,致使科技向经济领域推进受阻。尤其是政府科技计划项目,从研发到中试、现网实验和产业化过程中,不仅政府直接投入不足,而且缺乏有效的市场融资渠道和方式,特别是阻碍高校及中小通信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对高校科研人员的调查,成果转化的最大障碍是只完成实验室样机,无资金支持进一步研发(见图1)。同时50%的科技人员希望财政拨款获得资金,这既表明科技人员市场意识不强,又表明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的缺乏。
3.3.2 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不强 在政府与市场的共同推动下,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行业协会、生产力中心、科技园区、创新工场等中介服务组织形式。服务功能在不断完善,由信息咨询、、融资服务到直接产业化推动。但是属于通信行业性中介服务组织少,既懂技术又了解市场的通信中介专家非常缺乏。另外,大部分能为通信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分散在各地区与部门之间,无法提供有效信息,服务能力相对较低。调查表明,64%高校科技人员急需资金支持和合作伙伴信息的服务,但中介机构难以满足。同时,信息产业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的市场化模式尚不成功,多数仍依靠政府支持。
综上所述,目前通信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大量科技资源浪费,通信科技创新能力的合力无法体现,有碍于我国通信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现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已不适应通信业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也不适应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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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玉明等著.企业自主创新与多元资金支持[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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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个体、组织、社会和政府四个层面详细阐述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深层障碍因素,并结合天津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一些成功经验,提出具有自身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方法及对策,对我国其他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基金项目:天津科技计划项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职业化运作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3ZLZLZF01800);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高校科研人员向创业者转型的影响因素研究”(项目编号:13YJA630113)
作者简介: 陈树发(1965-),男,天津工业大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委书记,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牛萍娟(1973-),女,天津工业大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院长、教授, 研究方向:电器自动化。
当前,高等院校作为我国重要的科技创新主体之一,其职能不能仅仅停留于教学和科研,积极参与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直接创造经济与社会价值,协同政府和企业,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是时代赋予全国各高校的重要使命和高校自身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2012年9月武汉市政府颁布“黄金十条”,2014年1月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京校十条”,两者在科技成果处置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上都给予高校较大的政策支持。这些政策能够发挥一定作用,但难以从根本上克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深层障碍,真正释放各高校的创新活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本文结合天津工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方法及对策。
“科技成果转化”是在国外“技术转移”一词的基础上衍生来的带有浓重中国特色的一个概念,是指对具有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过程。国外在技术转移上相对比较成熟,有专业化的转移团队和系统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的大学设有专门的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并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以及强有力的政府立法(如《拜杜法案》)。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高达80%。然而,我国绝大部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资源浪费的现象非常严重。每年全国各高校用于科研经费、人力的投入都很大,产生的科技成果总量也非常多,但国内高校的大部分科技成果都没能及时进行转化,而丧失其潜在的价值。一部分科技成果因与企业、市场脱节,其潜在的商品化、产业化程度较低,所以不具备成果转化的可行性,而成为一种摆设。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系统化的工程,其障碍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本文将其归纳为个体、组织、社会和政府四个层面(见图1),这四个层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决定着科技成果能否真正的步入转化阶段,能否实现成功的转化,能否形成现实的社会生产力。
我国高校教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相较于企业而言更缺乏市场意识、竞争意识,仍停留在不断研发和创造新事物上面,要真正实现科技成果的自身价值仍是困难重重。教师和科技研究人员在项目立项的初期以及项目研究的过程中大都缺乏市场意识,往往只注重先进性,而忽略实用性,缺乏大量的前期市场调研,产出的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只停留在实验室样品或理论性的论文、论著的层次,由于不涉及工程和工艺方面的实际问题,这些科技成果的实用性、成熟性水平很低,很难被企业所吸纳,极大程度上阻碍了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进而造成高校科技资源的浪费,投入了大量的经费、人力物力而没能很好地服务社会,为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我国高校科研工作的重点一直是重在追求教师及科研人员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项目等重大项目的能力,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数量、等级等等,而极大地忽视了科研成果所产生的社会价值,以及对提高社会生产力所产生的效益。此外,高校对教师或科技人员进行激励、职称评定时,也是将上述的内容作为硬性指标加以考核,没能将科技成果的进一步开发应用给予相同的待遇,致使科研人员的工作重心严重偏向于搞科研、提高科研能力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能力,而不注重科技成果的实用价值,出现盲目的追求科研、科技成果数量的现象,极大地打击了教师和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此外,全国的高校普遍缺乏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往往成果转化工作都由科技处的工作人员完成。
国内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缺少职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介入,这种机构部门类似于“中介”组织。国外有职业化的技术转移团队,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立项、项目研究初期,相应的技术转移机构就已经介入,辅助科研人员进行前期的调研考察,评估科研项目的潜在价值,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而且技术转移机构充分渗透到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到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后期,技术转移机构还会评估科技成果的成熟性和效益性,是否完全具备进入市场的条件。而国内部门间衔接不紧密,科研人员与市场脱节,与专业转移机构缺乏联系,前期的工作往往由科研人员自行完成,这样常会出现闭门造车的情况,产出的科技成果与社会脱节,而出现盲目性。
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正确的政策引导,同时政府的调控部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目前国内各地区都颁布了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和优惠举措,可实际很多地方政策落实不到位,科技成果转化部门与其他部门缺乏协调沟通,高校教师、科研团队在实施成果转化时层层受阻,且手续流程复杂繁琐,极大的打消了科研人员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要突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所面临的障碍,就必须采取简单、切实可行并贴近实际的综合性、系统性举措。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主要集中于三种模式:高校自我转化、合作转化和科技成果转让。自我转化是指高校以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和地方区域政策、经济特点为依托,兴办企业,自主实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合作转化是指高校科技成果的拥有者通过与企业合作,以合股或利润分成的形式把科技成果投入到社会现有的企业中实施转化、生产,最后进入市场;科技成果转让是指高校科技成果拥有者通过技术市场把科技成果一次性地以部分或全部或特许等形式转卖给企业。本文结合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因素与天津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天津工业大学(简称天津工大)主要通过自主创办企业实现科技成果的自我转化。目前该校有天津工大膜天膜集团公司、天津工大海宇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天津工大纺织助剂集团公司、天津工大航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四个以学校及学校科研团队为主创办的科技企业,企业的发展始终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强大的研究、开发、生产一体化系统。由于自主创办企业与高校天然的紧密联系,在实现产学研结合方面具有其他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通过自主创办的企业实现自主转化,缩短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周期,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并为后续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资金保障和市场需求。与此同时,也培养了大量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解决了组织层面人才短缺的问题。
产学研结合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方式,可以促进企业和高校的共同发展。一方面,天津工业大学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建议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并通过政策引导来激励学校的教师、科技人员积极创办、参与企业,凭借学校优势学科长期的科研成果积累,为企业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校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天津市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科研平台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需要的技术支撑,企业依托学校的研究院、创新团队,可持续获得最新的研究成果,保持活力和竞争力。另一方面,天津工业大学自主创办的企业面向所依托学科建立了特色的本科专业,如光源与照明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等及其对应的学生创新实践基地,为师生创造创新实践的机会和平台。学校鼓励青年教师通过参加企业中的研发活动,提升创新实践能力,改变个体层面教师和科研人员缺乏的竞争意识和市场意识的现状,通过解决工程和工艺方面的实际问题,纠正高校普遍存在的只注重先进性,而忽略实用性的现象,使教师们不仅懂技术,还熟悉市场所需要的技术方向,以获得更多高质量,更具实用性的科研成果,并在校企合作中实施转化。
此外,学校一部分科研成果还通过合作转化的形式实施转化,拓展科技成果的转化领域,降低学校的转化风险,提高转化速度,校内的科技成果拥有者及时与转化企业沟通,以市场为导向实时跟进成果转化的过程,依据企业提出的改进需求,为科技成果转化后期研发提供技术保障,确保科技成果顺利实施转化、生产,最后进入市场实现商业化。
天津工大成立了系统化、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组建一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高技术水平、高知识能力人才的科技成果转化团队,该团队从社会层面起到了“中介”的职能作用。转化团队通过各学科的科技联络员能够及时的获取、反馈各高校不同学科与社会众企业、市场间的供需信息,并能对信息潜在实用价值做出评估,给高校、企业以一定的引导性,对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科技领域的特征做到准确的把握、及时有效的反映。在科研立项、形成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和商品化的过程中实时跟踪、渗透,充分评估、挖掘科技成果的潜在价值,辅助高校通过专利的形式有效地保护科技成果,维护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好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借助成果转化中心,通过长期的科技成果转化,天津工大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高校科研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放宽了高校评价体制和利益激励机制。较好地解决了组织层面各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放开科技成果处置权,激发高校和教师们的科研热情,改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方法,考核评审指标不仅仅停留于申请项目、发表高水平论文和科研成果数量上,学校逐渐侧重于教师所持有科技成果的实用性、对社会产生的效益上,增强教师们的市场竞争意识,引导其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方面偏移,将教学、科研、科技成果转化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通过理论教学将基础知识应用到市场、企业中去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通过科研手段将问题转化为科技成果,将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所使用的科研方式方法总结为理论知识反哺到实际的教学当中,真正做到产学研的有效结合。此外,在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学校依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的实际效益和参与者的贡献最大程度给予参与教师奖励,对教师为科研成果所做出的付出应给予承认和尊重。
天津工业大学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更加注重科技产品中试环节,以搞活高校科研。所谓中试,就是科技成果在科研阶段与规模化生产之间的中间环节,是对科技成果成熟化处理和工业化考验的环节,是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必要环节。通过进行试生产、试营销、试使用的过程,不断的筛选、验证、改进、完善科研成果,通过中试环节可以消除科研成果的各种不确定性,使之与生产实际、社会需要相一致,保证科研成果在质量效率、经济效益、技术措施、工艺过程等方面具有稳定性结果,促使科技成果顺应市场与产业化的需求,提高企业消化吸收实验室科技成果的能力,减少转化风险,提高转化效率。中试环节是科技成果技术风险释放的过程,学校与协作企业都给予大力的经费支持,通过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形式先在小范围内展开科研成果中试,中试环节更是科技成果价值增值的过程,通过中试环节极大地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创新度,最终促使科技成果走出实验室,走向市场,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推动社会进步,促使科技对我国经济增长做出更大的贡献。
高校是我国重要的科技创新主体之一,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而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发挥这一作用的最重要环节。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各高校需从个体、组织、社会和政府四个层面全面认识其深层的障碍因素,寻找适合自身学科实际情况的、符合自身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突破制约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瓶颈问题,真正发挥高校在产学研结合中的关键作用。
1 孙卫,肖红,原长弘.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及其启示[J].科学管理研究,2006(3)
2 麦均洪,马强,张乐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研究[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
3 邸晓燕,赵捷,张杰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国际职业化模式[J].科学管理研究,2011(3)
根据NASA的数据统计,从2000年到2011年,我国有6万多项农业科技成果产生,但达到成熟应用阶段的只有2万项左右。农业科技领域的丰硕成果,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科技资源。然而,科技成果不能有效转化为生产服务,不仅会造成科技资源的浪费,也会阻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对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相关部门的不懈探索和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尝试和摸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制约着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进程。
一方面,科研立项时咨询的专家代表面窄、社会参与度不够,容易造成国家科研立项与实际需求脱节。另一方面,在现阶段,农业科研单位的科研取向受到我国政府主导型的科研体制的影响,他们很大程度上是面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而未能很好地面向市场经济和农村经济建设。科研人员立项时对市场的需求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在选取项目时,把项目是否具有先进性作为首先条件,而对项目的市场应用前景或是否能有效转化则考虑的比较少。根据调查,科技人员在申请课题时考虑科技前沿,兼顾考虑国家和社会需求的占72%。而主要考虑市场需求,结合科技前沿仅占22%[1]。这些也会造成科研立项与实际需求脱节。
在农业生产中缺乏高质量的、先进的、成熟的、适用的技术成果。一方面,农业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不足受科技成果本身的特性影响。科技成果研究的周期长,而应用的周期短。根据我国农业部的统计:获科技进步奖的研究成果,其研究周期一般在6~13年,而在生产中,一般的技术性成果的使用周期为5~8年,一些物化性的成果在使用8~10年以后,其使用价值也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更有甚者,一些农业科技成果在产出后还未得到推广就已经过时。另一方面,由于工程化研究不足,没有能够做中试实验或实验不足而造成成果转化失败。据统计,由于技术不配套,我国未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中约占12.4%[1]。
农民是农业科技成果的最终需求者,农民文化素质的高低决定着科技成果能否很好的转化。但是,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偏低。首先,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五号)显示:2006年末我国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小学以下的为39.5%,初中文化程度的为49.5%,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只占11%。到目前为止,小学以下的比例略有下降,为37.3%,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0.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略有上升,但依然只有12.4%[2]。其次,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人数少,2008年,参加短期培训的农民人数占20.0%,参加初级职业技术教育或培训的占3.4%,参加中等技术教育或培训的只占0.13%,而没有参加过任何技术培训的则高达76.4%[3]。由于农民文化素质偏低,导致先进的农业技术不能得到很好的普及,既制约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也影响农业技术新成果的推广转化。
据科技部统计,从2007年到2009年,我国应用型技术成果未得到应用或停用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问题[4]。尽管有许多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各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项目支持从而获得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但是这远远不能满足大量的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需求。以河南省为例,该省每年投入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省、市三级项目)有5000万元,但每年能够支持的项目仅百十项左右,不到应支持成果的5%,也不到申报支持的20%[5]。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中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企业,科研院所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产研合作方式来获得企业的资金支持。但是,由于农业成果转化的高风险低回报,企业投入的资金相对较少,另外,越是高的科技成果,投入也会越高,同时风险也会越高,因此选择高技术成果进行的企业也会越少。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是连接科技供给和科技需求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保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还不健全。比如成果评价机制不健全,目前对成果的评价还停留在对成果本身的评价上,缺乏对成果转化的评价,也就是说对成果的实用性和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缺乏评价。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牵涉到多个利益主体,从成果的研制者到最终的需求者,还有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等。因此,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来协调和规范整个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中的利益体之间的关系,促进科技成果快速有效地转化。市场供求引导机制不显着,目前我国农业科研课题选题、立项多数产生于科技系统内部。对农户和农业企业生产的具体需求考虑不足,从而导致农业科技成果得不到转化;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农业本身就是一个受自然环境影响的产业,因此首先存在自然风险,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也存在很多风险,比如技术风险等,同时还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在这些方面建立起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到农业科技成果从产生到采用的各个环节,因此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支持环境。目前,国家关于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成果交易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容易产生一些因成果使用而引发的纠纷。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滞后,科技成果得不到切实保护,严重影响了科研人员的创造积极性,技术外流、假冒现象严重,也大大挫伤了农民采用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了农业科技成果从产生到采用的正常的市场运作,制约了农业科技成果的交易和转化。
针对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现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以清除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种种障碍,加快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进程,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1加强政策引导与宏观调控首先,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制定鼓励和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并制定相配套的可操作
性强的法规和条例,努力营造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大环境。积极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业科技成果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假冒伪劣,为农业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保驾护航。其次,鼓励和推进产研合作,政府应鼓励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形成积极的产研的资助机制,建立产研密切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企业运用新技术、新成果来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对科技型企业承担的农业科技开发产业化项目、试验和示范园区建设等,给予优惠和鼓励。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帮助企业降低进行技术创新所承担的风险。另外,将充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参与科技成果的研究和转化。
首先,把好立项源头关,建立农业科研与农民需求、农业发展相结合的选题立项机制,强化项目管理,在立项时就选准选好科研项目。在科研立项阶段,可以邀请熟悉市场的相关企业人员参与,使科研项目从立项开始就能符合市场需求。其次,积极引导农业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选题时,在对国内外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以及未来的社会效益,因地制宜地选好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以及科技发展动向对课题进行不断完善和调整,使研究出来的成果符合市场的需求。
农业科技成果的最终使用者是农民,因此农民科学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影响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项研究数据显示:与文盲相比,小学毕业可提高生产率43%,初中毕业可提高生产率108%,大学毕业可提高生产率300%[6]。首先,国家应加大对农村的教育投入力度,除了认证贯彻九年义务教育外,还应根据农村和农民实际需要,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建立完善的农民教育与培训体系,加强农村科技知识的普及力度。其次,采取形式多样的组织方式,对新技术、新知识进行广泛有效地宣传,培养农民对新技术、新知识的认知能力,逐步提高他们对新技术、新知识的采纳能力。另外,建立科技示范户,比如种粮大户、养殖大户等,加强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从而激发农民对科学的兴趣,树立对科学的信心,促进农民采纳新技术、运用新成果,从而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建立政府引导、多渠道为主的农业科研资金投入保障体系。政府用于农业科学研究、开发与推广的资金要保持投入并稳定增加;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等参与农业科学研究、开发与推广;农业科研单位要积极吸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等对农业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进行;还可以利用机构贷款,设立专项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产品;还可以充分开展国际间的农业科研合作开发,积极引进外资,从而弥补国内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方面的不足。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把无形抽象的知识形态的生产力转化为具体可见的物质形态的生产。